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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国家发展循环经济的做法及启示

时间:2022-02-25 15:32:40 浏览量:
 

循环经济是一种“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经济增长模式,是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基本特征的社会生产和再生产活动,它以尽可能少的资源消耗,尽可能小的环境代价实现最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循环经济理论的研究和实践,已经为一些国家在提高资源的利用率、缓解资源短缺、减轻环境污染压力等方面,产生显著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尤其是应运而生的资源再生产业,为一些国家带来了丰厚的物质利润。综合一些国家发展循环经济的理论和实践,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制定促进和发展循环经济的法律法规,采用这种有效的形式,约束和规范政府,社会、企业和国民的行为。

发展循环经济较为成功的国家之一德国,其成功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制定发展循环经济的法律法规。德国政府在1972年制定了废弃物处理法,1996年又重新制定了《循环经济与废弃物管理法》,该法成为德国发展循环经济总的“纲领”。在此法律框架下,德国政府根据各部门各行业的不同情况,制定了促进各部门各行业垃圾再利用的法规,使饮料包装、废铁、矿渣、废汽车、废旧电子商品等“变废为宝”。2000年,德国政府制定颁布了(可再生能源促进法),根据该法,开发再生能源的公司企业,可以获得政府的经济补助。在这一法律的鼓励下,许多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取得了明显成效。同时,德国政府还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例如,《可再生能源市场化促进方案》、促进新能源技术开发的《未来投资计划》、《家庭使用可再生资源补助计划)等等。为了促进生物资源技术的开发以及市场化,德国政府制定了《生物资源发展法规》等法律法规,促进了循环经济的发展,规范了政府、社会、企业和国民的行为。

与德国先在具体领域实施,然后建立系统整体的循环经济法规不同,日本的循环经济则是先有总体性的再生利用法,然后再向循环经济的具体领域推进。20世纪90年代,日本政府提出了“环境立国”的口号,并集中制定了废弃物处理、再生资源利用、包装容器利用和家用电器循环利用、化学物质管理等一系列法律法规。2000年,日本召开了“环保国会”,通过和修改了多项环保法规。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部分:一是基础部分,通过了(推进形成循环型社会基本法);二是综合部分,通过两部法律,《固体废弃物管理和公共清洁法》和《促进资源有效利用法》;三是各种产品具体的标准,其中主要包括:(促进容器与包装分类回收法)、(家用电器回收法)、(建筑材料回收法)、(食品回收法)以及(绿色采购法)等。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发,为-日本建立循环经济型社会搭建起了稳固的社会法律框架,规范了在这一问题上的社会行为。

世界上最大的垃圾生产国美国,每年仅生活垃圾就高达2亿吨,垃圾的回收和再利用成为美国施行循环经济的焦点和动力。为促进和发展循环经济,在20世纪70年代,美国联邦政府制定了专门的《固体垃圾处理法案》,20世纪80年代后,美国的加利福尼亚、新泽西、俄勒冈等州政府也根据各自的情况,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对资源再生利用规范化。1990年加州通过了《综合废弃物管理令》,该令要求通过资源削减和再循环减少50%废弃物,未达到要求的城市将被处以每天1万美元的行政罚款。加州规定玻璃容器必须使用15%-65%的再生材料,塑料垃圾袋必须使用30%的再生材料;威斯康星州规定塑料容器必须使用10%-25%的再生原料;由7个州组成的州际联盟规定40%-50%的新闻纸张必须采用再生纸。

1975年7月,法国政府制定第一部(垃圾处理法),指令各地区15年内实现生活与工业垃圾的统一收集和运输,并将其分成日常及危险两类,送到指定地点分别处理。该法以卫生和健康为主要目的,要求妥善处理垃圾废品,尽量减少对环境的污染。1992年7月,法国政府又制定了第二部《垃圾处理法》,指令各地区10年内实现垃圾分类及回收再利用。该法律体现了新的环保观念,要求充分做到垃圾的循环再利用。同时,还明确规定全体公民有主动参与环保的义务和责任。在此基础上,法国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了不同垃圾处理的法规,使多种类的垃圾从收集、运输到最终处理都有章可循。2002年12月,法国政府将废旧轮胎列入国家强制回收项目,责令法国境内的轮胎生产与销售商自2003年起,每年投放市场多少吨新轮胎,次年必须回收吨数相等的旧轮胎,回收费用全部由生产和销售商承担。

2003年2月,欧盟颁布了有关发展循环经济的法规:《废弃的电器电子产品管理指令》和《禁止在电器电子产品中使用有害物质的规定》,这两项法律要求笔记本电脑、台式电脑、打印机、CPU、主板、鼠标、键盘、手机等业务,必须在2005年8月13日以前建立完整的分类、回收、复原、再生使用系统,并负担产品回收的责任;从2006年7月1日起,除个别情况外,禁止使用铅、水银、镉、六价镉和某些溴化阻燃剂等物质。

韩国、瑞典、意大利、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也都通过制定法律法规,促进和规范发展循环经济的行为准则,使循环经济有序形成和迅速发展。

二、政府的经济支持和鼓励政策,以及必要的行政干预手段,是促进和发展循环经济必不可少的重要条件。

为了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一些国家的政府制定了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以经济手段来刺激和促进循环经济的快速持续发展。

在制定有关循环经济的政策时,日本政府把促进和发展循环经济的优惠政策放在重要的位置,例如,日本政府对循环型社会公共设施的完善提供财政支持。国会每年通过的与环境有关的预算超过1万亿日元,其中用于垃圾处理和再利用的预算为1500亿日元。目前,

日本家庭生活垃圾的处理由地方政府负责,所需费用主要来自地方税收。工业垃圾的处理和再利用则由企业自行负责,政府通过提供补助金、低息贷款、免税等经济手段帮助企业建立循环经济生产系统。比如,日本废塑料制品类再处理设备在使用年度内,除了普遍退税外,还按取得价格的14%进行特别退税;对废纸脱墨处理装置、处理玻璃碎片用的夹杂物除去装置、铝再生制造设备、空瓶洗净处理装置等,除实行特别退税外,还可获得3年的固定资产退回。为推进循环经济的发展,日本的各大城市也制定优惠政策。例如,大坂市地方政府对社区、学校等集体回收的废纸、旧布等再生资源,发给一定的奖金;设立了80多处牛奶盒回收点,并发给牛奶纸盒卡,盖满回收图章后可凭卡免费购买图书;市民还可用铝罐或牛奶盒换取日元。

用税收政策作为政府调节循环经济的有效杠杆,是美国联邦政府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美国联邦政府1978年出台的《能源税收法》,对购买太阳能和风能能源设备所付金额中头2000美元的30%和其后8000美元的20%,从当年须交纳的所得税中抵扣;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地热和潮汐的发电技术投资总额的25%,可以从当年的联邦所得税中抵扣。1992年,美国联邦政府又出台了两项优惠政策,即生产抵税和可再生能源生产补助,其内容主要包括,风能和闭合回路生物质能发电企业自投产之日起10年内,每年生产1千瓦时的电,可享受从当年的个人或企业所得税中免交1.5美分的待遇。另一项优惠政策是,通过国会年度拨款为免税公共事业单位、地方政府和农村经营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生产1千瓦时的电能补助1.5美分。此外,美国的《能源政策法》还规定,企业用太阳能和地热发电的投资永久享受10%的低税优惠。1978年,美国联邦政府颁布了《公共事业管制政策法》,规定电力公司必须按“可避免成本”购买独立发电系统生产的电力,这一政策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技术和化石燃料发电技术的公平竞争创造了条件。在美国联邦政府发展循环经济政策的指导下,一些州政府也出台了不少发展循环经济的优惠政策。亚利桑那州规定,对分期付款购买回用再生资源及污染控制型设备的企业,可减销售税10%;康奈狄克州对前来落户的再生资源加工利用企业,除了可获得低息风险资本小额商业贷款外,州级企业所得税、设备销售税及财产税也可相应地减少。

1994年4月,瑞典议会通过了《瑞典转向可持续发展》的提案,以此作为瑞典21世纪社会发展的基础。同时,政府对发展循环经济给予有力的财政支持。2000年,瑞典政府为了推动环保汽车的发展,拨款5亿克朗支持高等院校和其他科研机构从事环保汽车技术研究。对可以利用资源的回收并应用到社会和生产领域的,瑞典政府也制定了相应的经济优惠政策。

三、政府制定循环经济发展的计划和可再生能源的具体标准,以此来引导循环经济的发展,从传统的依赖资源消耗经济,转变为依靠生态型资源循环来发展经济。

在推进循环经济的进程中,日本政府非常重视循环经济发展计划和标准的制定工作。日本政府制定的《推进形成循环型社会基本计划》作为全社会综合的计划加以推行。其具体程序为:在中央环境审议会的大政方针的基础下,由环境大臣组织起草;起草过程中,听取中央环境审议会意见;为确保计划成为政府的大政方针,计划经与各有关大臣协商后,由政府内阁出台;内阁决定后,报告国会。计划每5年修改1次。国家的其他计划要遵循推进形成循环型社会基本计划。日本政府还根据可再生能源的情况,明确了利用可再生能源的优先顺序,即依次为:抑制废弃物的生产、再利用、再生利用、热回收和适当安全的处理等,并制定了相应的标准。

为了促进和发展循环经济,德国政府制定了总体目标,主要是:第一,尽量减少垃圾的生产;第二,寻求对不可避免产生的垃圾最大限度的再利用;第三,在确定无法再利用的时候才能考虑采取销毁等处理措施,而实施这些措施时必须最大限度地避免污染环境。1996年,德国政府提出了建设循环经济总的“纲领”,该“纲领”的主要论点包括:把资源循环经济思想推广到所有生产部门,其重点侧重于强调生产者的责任是对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负责;规定了对废弃物优先的顺序,即:避免产生一循环使用一最终处理的程序,并制定了操作的依据。

2000年,澳大利亚政府制定了可再生能源份额的具体标准,该标准规定,到2010年,新增可再生能源发电量达到9500GWN,而在这期间的目标要逐年上升。为实现该目标,可以采用各种再生能源电力,并确立证书交易体系来帮助达到具体目标的实现。

美国联邦政府现在有12个州实行了可再生能源份额的标准政策。缅因州、得克萨斯州、亚利桑那州和威斯康星州的经验证明,可再生能源的标准十分重要,例如在得克萨斯州,可再生能源份额标准可以培养大型而又充满活力的可再生能源市场,并把可再生能源供应与整个竞争性电力系统相结合。可再生能源份额标准可以向低成本的有资格的可再生能源提供扶持,并确保在可再生能源发电厂商之间实现最大程度的竞争。

四、在大力促进和发展循环经济的同时,制定强有力的措施,抑制阻碍循环经济发展的各种不利因素,为发展循环经济创造良好的条件。

为了控制废弃物的产生和对环境造成污染,美国联邦政府采取了倒垃圾收取费用的措施。目前,这种措施正在美国200多个城市实行。该项措施可以使废弃物在重量上减少10%一20%,在体积上减少40%-60%。垃圾预交金用于废弃物回收处和回收新技术的研发。为减少原生资源的使用,促进和扩大再生资源的利用,美国联邦政府还用政策来调节资源的循环利用。例如征收新鲜材料税,促使相关部门和企业少用原生材料;征收填埋和焚毁税,该税种主要针对将垃圾直接运往倾倒场的企业,收取填埋税使垃圾处理途径的价格趋于上涨,因而可以使减量化和再生利用显出吸引力。

进入20世纪90年代,日本政府出台了国家、地方政府、企业和国民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的责任和义务,确定了《排出者责任》和《扩大生产者责任》。《排出者责任》主要针对企业和国民,其内容包括谁排出谁负责等;《扩大生产者责任》是针对生产企业的行为,主要内容包括企业不仅在生产过程、消费阶段要承担责任,对产品废弃后的处理等也负有责任。在实施《排出者责任》和《扩大生产者责任》的基础上,日本政府还实行了由原因企业担负原状恢复的费用等措施。

20世纪90年代,韩国政府开始实行《废弃物预付金制度》,即生产单位依据其产品出库数量,按比例向政府预付一定数量的资金,并根据最终废弃物资源的情况,再返回部分预付资金。从2002年起,韩国政府为进一步完善这种做法,又将《废弃物预付金制度》改为《废弃物再利用责任制》,规定废旧的家用电器、轮胎、润滑油、日光灯、电池、纸袋、塑料制品、金属罐头盒、玻璃瓶等18种材料须由生产单位负责回收循环利用。如果生产者回收和循环利用的废旧品达不到一定比例,政府将对相关企业课以罚款,比例是相应回收处理费用的1.15倍至1.3倍。《废弃物再利用责任制》对减少废弃物的排放,促进废弃物的循环利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不仅使废弃物在韩国实现了最大程度的循环利用,由此还产生丁一批新型废弃物品回收利用企业。

法国商品的工业化包装率极高,家庭包装垃圾与其他垃圾的体积可达9:1,造成资源的严重浪费。为此法国等欧盟国家于20世纪90年代初公布了《包装条例》,用法律形式来确立包装材料的生产和经营者应承担的义务。该条例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谁生产垃圾就要为此付出代价。根据条例,法国商品或包装生产企业要到“生态包装”集团注册,交纳“绿点标志使用费”,并获得在其产品上标注“绿点”标志的权利。“生态包装”集团则利用企业交纳的“绿点”费,与地方政府合作收集包装垃圾,并负责进行清理、分拣和循环再生利用。在水资源的问题上,法国政府也实行了“谁污染水,谁交钱治理”,“谁用水,谁花钱”的“以水养水”政策。对工农业用水,地方公共水文管理局完全根据其污水排放量和废水污染程度收取费用;而对于家庭用水,地方公共水文管理局则在水费中增加了污水处理等各种费用。

五、建立促进和发展循环经济的非政府组织机构,是促进和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措施,也是发展循环经济重要的组织保证。

根据循环经济的发展情况,美国联邦政府除了加强美国环境保护局的职能外,还专门成立了美国全国物资循环利用联合会。该联合会涉及5.6万家废弃物回收利用企业,提供就业岗位110万个,每年的毛销售额高达2360亿美元,为员工支付的薪水总额达370亿美元。该行业的发展规模与美国的汽车业基本相当,其中最大的一块是纸制品的回收利用,年销售收入达490亿美元,其次是钢铁和铸造业,年销售收入分别为280亿美元和160亿美元。美国全国物资循环利用联合会还与美国环境保护局联合专门开设網点,并将每年的11月15日定为“回收利用日”。如今循环消费、旧货网上拍卖等司空见惯,月交易额达3亿美元,这些都与美国全国物资循环利用联合会的工作分不开。

为保证循环经济的健康发展,德国政府成立了DSD专门组织。该非政府专门组织的主要任务是对各种废弃物进行回收利用,由产品生产厂家、包装物生产厂家、商业企业以及垃圾回收部门联合组成。DSD组织受企业委托,组织收运者对废弃物进行回收和分类,然后送至相应的资源再利用厂家进行循环利用,能直接回用的废弃物则送返制造商。DSD组织系统的建立大大促进了德国废弃物的回收利用。例如,德国政府曾规定,玻璃、塑料、纸箱等包装材料回收利用率为72%,1997年已达到86%;废弃物作为再生材料利用1994年为52万吨,1997年达到359万吨;包装垃圾已从过去每年1300万吨下降到500万吨。为了监督企业发展循环经济和处理垃圾的情况,德国政府设立了专门的监督机构,生产企业必须向监督机构证明其有足够的能力回收利用废弃物,才能被允许进行生产和销售;产生垃圾的企业也必须向监督部门报告生产垃圾的种类、规模和处理措施等情况;每年排放2000吨以上具有较大危害性垃圾的生产企业有义务事先提交垃圾处理方案。

六、主要启示。

第一,促进和发展循环经济是社会不断进步的产物,只有走以最有效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为基础的循环经济之路,才是科学的发展道路,才能保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在促进和发展循环经济的工作中,要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甚至可以通过必要的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等行政行为,影响、支持和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

第三,要大力促进和发展循环经济,必须制定与此相适应的法律法规,用法律法规来提高、规范和约束政府、社会、企业以及国民在发展循环经济中的社会责任和相应的义务,使发展循环经济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第四,相关企业在促进和发展循环经济的过程中,承担着重要的社会责任,其工作特点,决定了它们是促进和发展循环经济的社会主体。要明确相关企业在促进和发展循环经济的过程中所要承担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实行企业回收和利用再生资源的责任制度,并对企业行为进行有效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第五,促进和发展循环经济不仅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法律的监督约束、社会各界的支持、企业的自律,而且需要建立相应的非政府组织机构专门从事该项工作,这是发展循环经济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也是促进和发展循环经济的组织保证。

第六,不断加强和提高国民支持发展循环经济的意识;不断加强和提高国民支持参与发展循环经济的积极性、主动性,是大力促进和发展循环经济的群众基础。

第七,采取积极有效的多种激励政策形式,鼓励和引导社会、企业不断开发新能源,充分利用再生资源;鼓励和引导社会、企业不断提高和改进发展循环经济的管理方法、生产工艺和先进设备,是促进和发展循环经济的动力。

第八,促进和发展循环经济不是一个单纯的经济活动,它必须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架构之内,制定发展循环经济的目标,制定回收和开发再生资源的具体标准,使发展循环经济有方向、有标准、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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