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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建统一法人后农村信用社信贷风险产生原因及化解

时间:2021-12-05 11:36:12 浏览量:


    当前,农村信用社的各项改革正不断推进和深化,在成立省联社的基础上,大多数县级联社采取了组建统一法人的改革模式。这种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规避了二级法人体制下存在的诸多弊端(如成本费用过大,单个法人抗风险能力差……),但它仍存在其自身固有的弊端。其中,最明显的弊端之一便是信贷风险将更加集中,更容易产生,防范和化解的任务将更为艰巨。因为信贷审批权将更多地集中于联社,各乡镇信用社只是联社的一个分支机构,只能在联社的授权范围内开展有限的业务经营活动,不再拥有自主经营权,当然谈不上自我约束,自担风险了。
   一、现行体制和机制下农村信用社信贷风险产生的原因:
   1、产权没有真正明晰,信用社不能真正市场化、商业化运作,是信贷风险产生和累积的最根本原因
   虽然这么多年国家对农信社的改革一直没有停止过,也收到了一定的效果,最近进行的“花钱买机制”的改革也旨在明晰产权,转换经营机制,强化自我约束。但以前的改革只是一些表面上的、形式上的改革,并未触及到问题的实质;最近的产权制度改革也进行得不彻底或是不到位。按组织原则,信用社股东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但实际上根本没有给予股东们话语权,股东们缺乏积极主动行使自己权利的意识、能力、信息和机会,这跟农村信用社改革过程中宣传不到位,半遮半掩有直接关系。由于信用社产权关系不明,产权约束乏力,使得信用社的所有者主体缺位,构建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素缺失,科学的管理机制无法建立,信用社始终无法市场化、商业化运行,各种风险,特别是信贷风险由此产生。信用社股东、客户、职工、经营者,没有人真正对信用社资产(特别是信贷资产)的保值和增值负责,股东们充其量只想多分点红利,没有风险意识,也没有机会和能力去阻止信贷操作中的不良行为、恶意放贷行为,监督制约机制失效,从而使信贷风险不断产生。例如:假设某信用社主任与贷户串通,发放200万元贷款,暗中收受好处费10万元,他通过种种强制手段迫使信用社信贷审批小组成员全体通过,又编制不符合实际的信贷申报资料,粉饰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骗取甚至买通贷审委成员,审批通过,最后形成了风险,他的一切手续都是“合法合规”的,到时由谁来承担责任呢?谁又能承担得起呢?相反,如果这200万信贷资金是该信用社主任自己的私有资产,他会这样操作吗?如果这200万元信贷资金是该社全体职工共同资产,他们会允许这样的事发生吗?他们会自觉积极地监督制约,而不会对风险无动于衷;但由于现在这200万不是职工自己的,不签字同意害怕主任打击报复,给自己“小鞋”穿,只好委曲违心地签字同意,以求得工作上的“平安”。

                  2、监督制约机制失效,违规成本小,是产生信贷风险的直接原因。
                  农村信用社通过这么多年的改革,各种规章制度、法律法规已经是一个庞大的体系,可以说已较为完备;但这些规章制度却始终得不到有力的贯彻执行,特别是信贷管理中的“三查”制度,以及其它信贷管理制度(如岗位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度等),使得信贷风险不可避免地出现。为什么这些规章制度不能得到全面、有效的贯彻执行呢?是因为产权制度改革的不彻底,钢性约束失效,建立在这种基础之上的制约监督机制必然成为软约束。以贷款“三查”制度为例,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许多信用社存在流于形式的问题:

                  一是贷前调查作为风险控制的关键环节,需要调查人员深入企业查阅帐薄、凭证、核实相关数据,了解企业的产品、生产经营及管理等各种情况,通过大量的数据资料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形成客观、公正、有决策价值的结论,是恰恰在这一“节骨眼”上,信贷人员作不出或因种种原因不愿作出有深度的调查,不对相关数字进行核实,只是根据企业提供的相关文字资料,对企业提供的报表数据轻易采信和运用,按照信用社信贷管理的要求进行摘录、整合、做出表面文章,根据这样的贷前调查报告作出决策放贷已经使贷款失去了安全性。

                  二是贷后检查作为风险控制的重点环节,需要信贷人员深入企业监督其经济活动和资金流向,认真分析其贷款风险变化情况,但信用社主任和信贷人员对不少贷款企业的后续管理放得很松,仅仅依靠贷款的抵押担保作为阻当风险的屏障。由于到企业了解情况的时间少,无法随时掌握企业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只为了应付上级的日常制度检查,凭印象撰写出一些简单的贷后检查报告放置于信贷档案内,失去了贷后检查的真正意义,造成贷款预警机制失灵。

                  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一些贷款,特别是大额贷款,在审批过程中就体现出强烈的长官意志。信用社领导认可,甚至“定调”的贷款,信用社贷款审批小组必须通过,审批过程只是一个全体签字的形式而已;信用社贷款审批小组成员若有持反对意见甚至拒绝签字的,就有和领导作对之嫌,有可能被“打入冷宫”,永世不得翻身;这种背景下审批出的贷款,其“三查”制度的贯彻自然会流于形式
                  。而信用社主任即使将贷款通过这种方式放“烂”了,也可通过转贷、“输血”……等方式将风险重新包裹起来,即使“包”不住了,“烂”透了,对信用社主任的责任追究也只是轻描淡写地表示一下。与其获得的收益相比,这种违规成本相当小。所以一些信用社主任视规章制度为儿戏,敢于违规、勇于违规,致使各种信贷管理规章制度写在纸上、挂在墙上,喊在口上,最后成为一句空话。

                  3、信用联社信贷管理力量薄弱,岗位职责没有细分,使信贷风险的控制和处置乏力;
                  信用联社信贷管理部门,担负着全辖信用社大额信贷资产的审查、审批、贷后检查,风险预警、处置、资产保全,各种信贷规章制度的制定、执行、检查……可以说是任务相当繁重。但信贷管理方面却人力单薄。仅应付人行、银监、市办事处、省联社的各种报表、文字材料、检查、调查、研讨、学习、培训……等都自顾不暇,忙得不亦乐乎,有许多时候星期六、星期天都得加班,才能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哪里还有时间来顾及全县的信贷业务的开展及风险的处置和预防呢?此外,联社业务部门因为人员少,往往1人身兼多岗、多项工作,岗位职责没有细分,没有明确各自的岗位职责,致使对信贷风险的控制不能做到及时、专业、深入。失去了担负信贷风险“过滤器”的应有作用和功能。

                  4、信贷从业人员素质低下,使信贷风险得不到有效控制
                  农村信用社信贷人员的选拨、上岗,往往没经过正规培训、考试、资格审查,导致信贷人员总体素质不高。表现在政治思想上缺乏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价值观念,拜金主义思潮泛滥;在业务素质上,对信贷操作规程掌握不牢固、不熟练,甚至有些连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简单的财务指标也不会计算;对《担保法》、《贷款通则》、《民事诉讼法》、《合同法》……等基本的实用法律知识理解不深不透、掌握不牢。以至于在签订合同、办理担保手续、进行诉讼时处于不利地位,甚至无意识地做些有损自己利益的事,从而增大了信贷风险。

                  5、政府行政干预仍然长期存在,增大了信贷风险的产生
                  由于农村信用管理体制不畅,职责功能不明,既要求信用社不断盈利、降低不良贷款,又要求信用社服务“三农”,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各项工程、项目。许多时候出现了由“政府点菜,信用社买单”的现象,导致信贷风险不可避免地出现。以四川省安县为例,目前,仅县、乡、镇政府直接承贷的贷款就高达6520.63万元,且无还贷和结息资金来源,五级分类时都被划分为次级或可疑贷款,占不良贷款总额的30.67%。此外还有政府要求信用社配合发放的各村组集体贷款、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新农村建设……等政绩工程贷款。其中有一些盲目上马的项目就属高风险贷款。农村信用社在这些领域失去了经营自主权,贷款投放的政策性色彩浓厚,却缺乏相应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措施。

                  6、社会信用环境、政策法律环境差,剥弱了农村信用社抗风险能力
                  目前中国的个人和企业征信体系尚未全面建立,社会文化背景中对诚信的重视程度也还远远不够,特别是在广大农村,少数个体经营者及私营企业,一旦自己经营管理不善,陷入困境,便再无还款意愿和还款意识,千方百计地想办法赖债、躲债、逃债,甚至有的从一开始贷款就是通过骗取手段获得,根本没有想过要归还信用社贷款。而对这些不守信的企业和个人,没有一种有效的机制加以惩处,使他们的不守信成本很低,不守信的收益很大,成为信用社创建信用村、镇的巨大障碍。

                  面对这些不守信的个人和企业,信用社只有依靠法律武器来保障自身的权益。但令人遗憾的是司法部门也存在种种弊端,最典型的是“执行难”这一问题,始终得不到有效解决,由于借款人采取种种手段转移、隐匿资产,甚至买通司法部门工作人员,信用社往往胜诉后因垫付高昂的诉讼费和执行费而“赢了官司输了钱”,助长了借款人恶意逃废信用社债务的气焰,增大了信用社信贷风险;

                  7、信用社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使信贷风险得不到有效控制
                  最典型的是对主任、信贷员的考核评价体系不完善,分配制度不完全公平,挫伤了信合干部职工在信贷风险控制方面的积极性。比如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质产资量好的反而不奖励,而对资产质量差的,由于收回的“双呆”多,反而得到重奖,这样使得信贷人员付出的劳动与收益不成正比,价值观念被扭曲。

                  此外,信贷人员的晋升机制一是没有建立,二是不规范公平,信贷风险的控制自然大打折扣。爱岗敬业,质产质量搞得好,对信用社贡献大的信贷人员,不一定被提拔重用,使他们感觉再努力,干得再好,事业上也没有多少前途;而要真正把信贷资产质量搞好,少不了要与部分党政领导和客户发生冲突,要得罪很多人,自己所花的代价很大,所得“收益”甚微,于是心灰意冷者有之,得过且过者有之,干脆对信贷风险不理不问者亦有之。

                  上述产生信贷风险的根源,并不会因为农村信用社成立了统一法人后自动消失,有些风险甚至有可能更集中,更明显。防范和化解这些风险,关键在于联社成立统一法人后,如何在尽可能的条件下,采取何种有针对性的,真正切实可行的措施。针对上述信贷风险产生的原因,我们认为,应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化解和控制。

                  一、制定并认真施行一套完整的授权授信管理办法
                  由于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上存在的固有缺陷不可能依赖于单个的县级联社去解决,必须依靠国家政策的逐步到位来获得有效完善;因此县级信用联社能够有所作为的便是从强化经营管理入手,尽可能规避产权不明而导致的信贷风险。实行统一法人后,县级联社对各基层信用社只能采取授权经营的模式,这就需要制定一整套完整的授权授信管理办法,可根据各基层信用社的存贷规模、所处经济环境、地理位置、管贷水平、管理者素质的不同,一是对信用社集体审批授权;二是对信用社主任授权;三是实行信贷人员等级评定制度,对不同等级的信贷人员进行不同的授权;使他们在各自不同的授权范围内审批贷款,承担相应的责任,把信贷风险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
                  二、构建规范、高效的信贷审批操作流程;
                  防范新增贷款的风险,关键在于贷款审批这一环节上。如果信用社和联社的集体审批搞形式、走过场,或逆程序操作,长官意志浓厚,就不能真正过滤信贷风险,从源头上防止信贷风险的产生。为有效解决这一问题,一是要严格按照申请受理、评估、贷前调查、审批、签订合同、贷款发放、贷后检查、贷款归还这些环节的具体要求,明确信贷人员和主任各自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该由信贷员调查的,绝不能由信用社主任“代劳”;二是在集体审批过程中,必须按程序进行,由每一个集体审批成员签据明确的审批意见,不能搞假审贷讨论记录,以签字或事后补签字代替参加贷款讨论;基层信用社集体审批应实行一票否决制,联社贷审委审贷须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三是各信用社集体审批小组成员应由联社统一确定,信用社主任不得随意更换,发生人事变动时,信用社应及时上报联社风险管理委员会,由联社风险管理委员会重新调整,及时增补;四是信用社上报的贷款申报材料,必须按五级分类的要求,全面、真实地上报,不能弄虚作假和偷工减料。

                  三、强化、细分联社业务科室职责,构建科学的风险预警、处置机制
                  成立统一法人后,联社业务科室成为全县信贷风险防范和化解的“前沿阵地”,首先要充实力量,调派政治思想素质、业务素质、法律素质高的年轻化、知识化的人才到业务科工作;其次要细分岗位职责,包括贷款审查岗、贷后检查岗、信贷营销岗、资产保全岗、统计调查岗、综合管理岗;这些岗位要各负其责,不能混岗、串岗,才能使这些岗位的人员能够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自己所负责的领域,把自己的工作做深做细,用以指导全县信贷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第三,业务科室综合管理岗要定期、及时地将全县信贷业务风险状况,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新问题向联社风险管理委员会书面报告,发现问题,及时预警和处置。

                  四、构建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使信贷从业人员自觉地,积极主动地投身到风险控制之中
                  一是要确立科学的奖惩制度,对所管片区资产质量打造得好、违规行为少的信贷人员,应给予恰当的表彰、奖励,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职务晋升、评选先进、信贷员等级评定……等方面都要给予优待,反之则应从这些方面给予限制;二是要实行公平、公正的分配制度,风险控制得好,对信用社利润贡献大的信贷人员,要从工资晋级、年终效益工资、效资奖、“双呆”手续费中按适当比例给予提成奖励,上不封顶,反之则应从这些方面予以扣减,充分调动信贷人员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的积极主动性;三是要加强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的执行,如定期实行轮岗、交流,严格办理交接手续,明确各自放贷、管贷责任,定期严格进行帐务内外核对,实行亲属回避制度,夫妻、兄弟、父子、姐妹不能在同一个社的同一个门市工作,确保将操作风险拒之门外。

                  五、充分发挥业务和稽核部门的作用,加强对各种信贷基本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加大对信贷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罚和责任追究力度
                  目前,各县级联社都成立了队伍相对壮大的稽核队伍,要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特别是对贷款“三查”制度、审贷分离、分级审批、主任、信贷员离任离职审计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对超权限、跨区域、逆程序、在信贷审批领域弄虚作假的,要坚决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增大违规者的违规成本。

                  此外,在贷款发放的过程中,操作风险也相当大。如经办人员不按贷审委的审批意见办理,该办抵押登记而不办,或签订不具法律效力的无效合同,或借款合同、信贷档案要素不全,担保人、借款人签字不真实……等;出纳、会计对违规贷款不履行把关堵口职责,造成违规违制贷款畅通无阻放出,风险由此产生,应加强对这方面的检查和责任追究。
                  六、采取多种途径,提高信贷从业人员发的素质;
                  通过培训、自学、考试、参观、交流、竞赛、演讲、辩论、模拟演习、案例分析等多种途径,提高在岗信贷人员的政治思想素质、业务素质、法律素质,增强他们应对风险和处置风险的能力;其次是通过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优秀人才的方式为信贷队伍注入新鲜血液;第三是确立对优秀风险管理人才的奖励机制,促使信贷从业人员主动地、积极地去不断充实自我,提高自身素质。

                  七、整顿农村信用环境,加强对不良贷款的处置、清收、保全
                  农村信用社正常经营离不开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法律环境;一方面,要加强与党政部门的沟通、交流,在化解信贷风险,打击恶意逃废债方面得到他们的理解,支持;另一方面要加强信用户、信用村、镇的建设工作,在全社会营造起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另外要充分壮大和发挥联社资产保全部门的作用,努力协调好同司法部门的合作,积极引导信用社加强对不良贷款的依法清收,打击恶意逃废债务的行为。

                  农村信用社成立统一法人后,信贷风险控制方面将会出现许多新情况、新特点,防范和化解的任务也十分艰巨,但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只要我们不断探索总结,在方法正确的前提下,只要肯努力奋斗,坚定不移地、持之以恒地推进此项工作,我们一定能取得最终胜利,不断开创农村信用社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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