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专业的宏发范文网平台! 心得体会 党建材料 工作总结 工作计划 思想汇报 事迹材料 发言讲话 述职报告
当前位置:首页 > 范文大全 > 公文范文 > 正文

我市农村民间矛盾纠纷的现状、成因及对策浅析

时间:2022-03-28 15:08:13 浏览量:

发展是第一要务,而稳定是保障发展的重要前提,在经济建设快速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时期,各种利益关系发生重大调整,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和思想观念发生重大变化,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也不断涌现,随之而来的各类社会矛盾纠纷也日益增多,特别是农村民间矛盾纠纷进一步凸现,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等特点,严重影响了基层社会的稳定,阻碍了构建和谐社会进程,正确认识和分析新形势下民间矛盾纠纷的类型、特点、成因,及时有效地防范和化解这类矛盾纠纷,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推进我市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和美好新XX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农村民间矛盾纠纷的现状  

通过对近年来我市农村各类矛盾纠纷的统计、梳理、归纳,从中发现有七类民间矛盾纠纷在农村比较突出,以2009年为例,婚姻家庭纠纷约占总数的23%;邻里纠纷约占总数的14%;合同纠纷约占总数的9%;赔偿纠纷约占总数的8%;劳动纠纷约占总数的4.5%;房屋宅基地纠纷约占总数的4.2%;征地拆迁纠纷约占总数的3.5%; 由以上数据可以看出,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村民间矛盾纠纷也出现一些新的情况,主要体现在:

(一)民间纠纷日益增多。一是由婚姻关系引发的纠纷逐年增多,给农村老人的赡养和孩子的抚养问题带来许多不利因素,使得农村一些家庭的伦理道德遭到破坏,甚至引发家庭暴力、虐待妇女儿童老人犯罪等;二是修建公路,移民迁建等,特别是农村涉及到土地征用补偿和拆迁引发的纠纷问题更为复杂;三是“三劳” 纠纷,即劳动、劳务、劳资纠纷,以及商品经营、房地产开发、小区建设、合伙经营、土地承包、计划生育等等矛盾纠纷明显增多,各种纠纷不断涌现。

(二)民间纠纷的主体多元化。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打破了旧的经济模式和地区封锁,建立了竞争机制,经营人员和商品流动量大,矛盾触及点明显增多,纠纷主体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它不仅发生在公民之间,而且发生在公民与法人、非法人团体和组织及其相互之间,甚至发生在党员、干部与群众之间。

(三)民间纠纷的内容复合化。当前纠纷内容,有些是单一性的,但许多具有复合化的特点,往往同民事、经济、行政、治安和刑事案件交织在一起;有些民间纠纷不仅是一种社会现象,还是一种政治不安定因素,具有很大的潜伏性和危险性。尤其值得引起注意的是,近年来各地因征地拆迁、企业改制等纠纷激化所引发的各种群体性事件频发,数量增加,规模扩大,诱因复杂,参与者的合理诉求与不合法方式交织在一起,给处置工作带来相当大的难度。

(四)民间纠纷的调处疑难化。纠纷的多类型、大批量、多元化和复合化的特点,决定了对其调处的疑难化。一是认定纠纷性质难。只有具备一定的文化、社会、经济、政治、法律、政策知识,才能正确认定纠纷的内容和性质。二是调处难。复合化的纠纷,其内容涉及面广,单靠一个部门难以奏效,必需多个部门的协调处理。 

二、农村民间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

农村民间矛盾纠纷的成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概括起来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村民法制观念淡薄。农村基层,一些村民法制观念淡薄现象仍有不同程度的存在,具体表现在,农村实行联产承包后,私人承包范围扩大,为争水、争地、争承包权发生矛盾后,不能自觉运用法律武器,不是靠公力救济,而是靠私力救济,轻则骂、重则打、急则杀,有的仅为小孩吵架、家畜、田地等方面小事,斤斤计较,引起邻里不和。

(二)基层组织建设薄弱。在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下,部分农村基层组织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不注重政权建设,加上少数基层领导自身素质不高,不能以身作则、廉洁清正,致使基层治保、调解组织软弱无力,经费没保障、人员不落实、机构形同虚设,不能发挥作用,大量带有人民内部矛盾性质的治安纠纷和民间纠纷未能及时公正地解决,使小纠纷酿成大事件。

(三)一些基层干部对解决民间纠纷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有的认为农村工作千头万绪,没有时间顾及民间纠纷问题;有的认为农村经济工作才是“硬指标”,而解决纠纷问题是“软指标”。没有把正确处理纠纷作为新时期促进社会稳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举措来认识,只是满足于开会、发文件,过于形式。该协调的不协调,工作不及时、不主动、不到位、不落实,这种认识上不到位,工作中不主动,造成了工作得不到落实的状况是化解纠纷不力的主要原因之一。

(四)利益调整带来的问题。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对外开放的全面展开,社会经济的急剧转型,不可避免地涉及到一部分社会成员的利益调整,导致一部分群众的局部利益、眼前利益受到某种程度的损害,使不同的社会成员产生了差别和矛盾。加上社会分配秩序不够顺畅,市场调控机制和社会保障机制还不完善等,不能全面、及时地解决在改革过程中群众遇到的实际困难和生活问题,这就促使群众情绪激化,矛盾纠纷加剧,有的甚至诱发成群体事件。比如,随着城市建设加快,城市建设向农村不断延伸,农业、林业用地不断被征用,城市郊区和农村的房屋不断被拆迁,这就必然会引发出安置与赔偿等问题。  

三、化解农村民间矛盾纠纷对策

化解农村民间矛盾纠纷是一项长期的复杂工作,既要平息纠纷双方当事人的矛盾、防止矛盾激化,又要符合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因此,要综合运用和解、调解、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特别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

(一)大力加强农村普法教育,提高农民的法律素质。农村人员具有量大、面广、素质低、流动性强等特点,要采取融教育、管理、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措施。一是对在家的人员组织常规教育。以《公民常见涉法问题解答》、农村“五五”普法读本为教材,以包村干部、挂钩法律服务人员为师资,开展常规教育。二是对流动人员组织特殊时期教育。利用春节期间外出人员回乡的时机,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月活动,维护社会的稳定。三是利用电视开展法制教育。利用电视开展法制教育具有独特的优势,可以解决农村普法教育难的问题。四是要在全市开展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题的法制宣传教育,并把该项活动与“法律六进”相结合,使法律真正走进农村,走进社区,走进基层,使广大干部群众真正懂得,不仅要讲权利,维护合法权益;也要讲义务,承担法律责任。

(二)进一步建立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大调解相结合的衔接机制。目前,各级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组织、制度已基本建立起来,而且有些已相当完善,并在各自的工作中取得了很好的成绩,有了一定的经验。但是在矛盾调解过程中,大家往往又只停留在各自的工作层面上,从而各自为战,因缺乏联系沟通而产生力不从心之感。因此,为了充分发挥三大调解工作的优势,实现他们的互补性,就有必要在党委统筹领导下,协调三大调解的主管部门和相关的调解组织,充分利用各自的资源和优势,努力实现三大调解的互相衔接机制,提高对矛盾纠纷的驾驭、调解能力,从而形成一个有机衔接的大调解机制。

(三)完善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筑牢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当前,农村矛盾纠纷正处在凸现期,且面广量大,许多问题情况复杂,化解难度加大,建立完善矛盾纠纷的排查机制、提高矛盾纠纷的化解效能,已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任务。我们应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人民调解工作,作好人民内部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努力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一是大力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强化市、区县、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工作委员会网络建设,在巩固目前已有的调解组织的基础上,积极发展行业性、区域性人民调解组织,重点在新兴行业、工业园区、商业区、物业管理小区、流动人口聚集区等建立调解组织,形成纵到底、横到边的调解组织网络。二是进一步完善“四位一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及时排查、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按照综治办、信访办、司法所、调解中心“四位一体”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司法所、调解中心建设,理顺工作关系,完善工作职能,整合工作资源,形成以司法所为龙头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指导与管理机制,结合基层法庭的“诉前调解”实现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的有机衔接。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应始终坚持早排查、早发现、早调处和情况报告制度。各司法所应加强对村级调解工作指导,全面掌控各类重大突发性、群体性矛盾纠纷,确保实现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的目标,切实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三是加强人民调解员的政治、业务教育培训,不断提高矛盾纠纷化解能力。按照懂政策、懂法律、懂调解技能的要求,采取集中培训、以会代训、举办专题讲座、参加法院公开庭审等形式开展业务培训,以全面提高调解工作人员的素质。

总之,从我们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来看,当前,人民内部矛盾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突出问题。各级调解组织应进一步创新组织形式、改善队伍结构,强化工作效能,真正使人民调解成为改革发展的“助推器”成为维护稳定的“减压阀”,成为人民群众的“连心桥”,更好地在维护社会稳定、建设美好新XX中发挥职能作用。

 

推荐访问:成因 浅析 我市 对策 矛盾纠纷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