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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法律制度建设之探讨

时间:2022-03-31 15:22:14 浏览量:

    摘要:在现代法治社会和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必然需要加强法律对策。我国应当通过系统和具体的立法健全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法律体系,完善反就业歧视、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障,以劳动合同为方向改革就业协议和完善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体系等方面的具体法律制度。
 
    关键词: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法律制度;法律体系
 
    当前,我国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尽管已有一些有关促进就业、保障劳动者就业权益的法律制度可依,但在现实中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对策主要还是行政手段。在现代法治社会和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行政手段的作用必然很有限。原国家教委1997年9月颁布的统筹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属于部委规章,而且现在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形势跟1997年也大不一样了,因此,其实效就可想而知了。另外,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中缺少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且保障程度较低,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社会化服务体系不完善且服务水平较低。总之,当前存在把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问题“行政化”、“简单化”的倾向,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以行政手段为主,而作为长效机制的法律制度存在很大缺陷。为了应对严峻的就业形势,促进适应市场经济条件的劳动力市场建设,有效保护高校毕业生就业权,规制用人单位用人自主权,给处于弱势地位的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权利以有针对性的保护,很有必要完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立法,加强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法律对策。
 
    一、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法律制度建设的主要原则
 
    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法律制度建设的原则主要有保护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权、反对就业歧视、就业信息公开、自主择业等原则。就业权是劳动者的基本人权,高校毕业生当然享有就业权。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权主要涵盖平等就业权、就业自主权、就业信息获取权、接受就业指导权、自荐权与被荐权、解约权及救济权等具体权利。有的学者认为,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权还包括享受国家规定的待遇权、申请调整改派权、申诉权等。
 
    市场机制下高校毕业生就业非常突出的一个问题就是地方政府和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就业歧视,如地域歧视、学历歧视、性别歧视、户籍歧视、生理歧视、健康歧视,甚至还有方言歧视、血型歧视。这些限制性做法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相抵触。就业歧视的严峻现实和宪法、法律的有关规定决定了反对就业歧视理应成为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法律制度建设的重要原则。
 
    就业信息公开是社会有关机构应该为高校毕业生创造的条件和应尽的责任。就业信息的获取是高校毕业生能否成功就业的前提和关键。高校毕业生只有在充分占有就业信息的基础上,才能结合自身情况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就业岗位。所以就业信息必须公开,即所有用人单位的用人需求信息应向社会公开。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各高校的毕业生就业部门应该通过各种畅通的渠道向高校毕业生发布用人需求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截留用人需求信息。
 
    高校毕业生自主择业已经深入人心,为绝大多数人所认可,但还是需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法律制度的确认和强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招生并轨改革的高校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自主择业。我国《劳动法》和《就业促进法》也规定了劳动者自主择业的权利。自主择业当然应该成为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法律制度建设的重要原则。
 
    在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法律制度建设的4项主要原则中,保护高校毕业生就业权是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法律制度建设的首要的和基本的原则,其他3项原则围绕这项首要的和基本的原则,对这项原则给予有力支持和辅证,进而所有原则形成一个有核心和有机联系的科学体系。
 
    二、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法律体系建设构想
 
    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法律体系主要包含促进就业的一般法、专门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行政法规和部委规章、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地方性法规(含自治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3部分内容。
 
    促进就业的一般法主要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包含促进就业法律规定的《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公司法》和《就业促进法》。在促进就业的一般法方面,一是要完善现有法律,如在《公司法》和其他企业法中明确企业促进就业社会责任的内容,在《就业促进法》中将企业承担促进就业的社会责任具体化;二是增加单性立法,如在促进公平就业方面制定《公平就业法》或《反就业歧视法》,在促进就业培训方面制定《职业培训法》或《人力资源开发与培训法》,在促进就业稳定方面制定《解约保护法》或《就业稳定法》。这些法律虽然不是专门针对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的,但适用于高校毕业生就业领域。
 
    专门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行政法规和部委规章方面,现在还没有专门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行政法规。至于部委规章,也只有原国家教委1997年9月颁布的统筹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这种立法状况越来越不适应不断发展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高校毕业生的就业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如何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已成为摆在政府有关部门、高等学校及其毕业生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如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必要制定和完善专门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行政法规和部委规章。
 
    地方性法规(含民族自治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自治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也是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法的重要形式。地方性法规(含自治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是针对本地方具体情况的特殊性制定的,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因而也会有较强的实效性。当前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地方性法规(含自治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极少。笔者只查阅到辽宁省人民政府2009年5月1日颁布的《辽宁省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32号)。此现状与不断发展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很不相符。各地有关机构应当重视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地方性法规(含自治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将有关行政措施上升为法律。
 
    三、需要着重建设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具体法律制度
 
    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法律制度建设中需要着重建设反就业歧视法律制度、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关于以劳动合同为方向改革就业协议的法律制度和关于完善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体系的法律制度。
 
    当前,高校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面临着一系列的就业歧视,如户籍歧视、性别歧视、年龄歧视、身高歧视、院校歧视(如有些单位只要列入“211工程”的院校的毕业生)、学历歧视、外语和计算机水平歧视、专业歧视、政治面貌歧视、在校表现歧视(如有些单位要求毕业生在大学就读时担任过学生干部)、身体健康状况歧视、经验歧视等等。在现代法治社会,有必要对这些歧视手段和产生歧视的政策进行审视和检讨,从法制层面上提出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歧视问题的举措,以保障毕业生平等就业权的实现,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虽然《就业促进法》已经涵盖了反就业歧视内容,但当前形势需要一部专门的《反就业与职业歧视法》,特别是要制定能有效规范和约束针对高校毕业生就业歧视的法律制度。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正由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家-单位保障制向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家-社会保障制发展,还未形成普遍公正的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制度城乡不均衡、地区不均衡,不利于激励高校毕业生去农村、西部地区就业。不同性质社会组织(如党的机关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非公有制企业)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均衡,促使过多的高校毕业生竞争社会保障完善的公务员行业。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由过去的精英化教育向大众化教育的转变,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压力不断增大,就业率不断下降。高校未就业毕业生的社会保障问题也应当得到重视。因此,我国应尽快出台《社会保障法》,提高社会保障的统筹层次,建立中央统筹的全国性社会保障体系,平等、普遍地保障每个公民的社会保障权。只有包括高校毕业生在内的全体公民的社会保障权都得到有效保障,全体公民都享有平等、全面的社会保障,才能消除社会保障水平的差异,才能促进高校毕业生拓宽择业空间、合理择业,才能缓解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暂时困难而为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继续择业创造有利条件。
 
    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是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产物,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产物。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高校毕业生就业体系市场化转型必将完全实现,应该以劳动合同为方向改革就业协议,逐渐把就业协议转变为劳动合同,使劳动合同和就业协议合二为一,这样也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精神。劳动合同和就业协议合二为一,就会成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权利义务的协议,它应该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产物,他人不得干涉,高校不是一方当事人,高校只能处于监督者、签证者和协调者的地位。因此,应当通过系统化的专门立法,规定就业协议的法律性质、违反就业协议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如何确保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由谁按照怎样的程序处理有关违反就业协议的争议等,使就业协议书具体化、规范化和格式化,使其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和精神,与《劳动合同法》对接。
 
    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体系是指以政府有关部门和高等学校为主,以社会中介组织为补充,对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提供的相关服务工作的总称。我国《劳动法》和《就业促进法》都规定了就业服务。但在我国就业服务工作还是一个新鲜事物,在实际运行中还存在诸多问题,还需要通过立法进行系统和具体的规定。而且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有其较大的特殊性,现有的有关立法还不能满足高校毕业生对就业服务的特殊需要。因此需要通过系统和具体的立法完善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体系的法律制度,增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总之,在现代法治社会和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应当以民主和法治为导向。现有相关法律制度已不能满足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发展的需要,应当通过系统和具体的立法完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法律体系和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具体法律制度。
 
    参考文献:
 
    1、常茜奕.法制视角下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歧视问题[J].思想理论教育,2007(4).
    2、赵洪斌.高校毕业生就业立法研究[D].黑龙江大学法学院,2005.
    3、李友谊,卢彭.论促进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的法律制度构建的原则[J].内蒙古财经学院学报(综合版),2009(2).
    *本文为基金项目:湖南省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课题《促进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的法律对策研究》成果(XJK06CGD091)。
    (作者单位: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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