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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办国有资产流失案件的难点和对策

时间:2022-03-29 15:08:33 浏览量:

近年来,作为东北老工业基地的XX市,随着国有企业转制的全面推进和深入发展,也有少数国有企业在转制过程中,违反出售程序,实行所谓“内部转制”,给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以可乘之机,造成了国有企业资产的严重流失,因此,查处国有资产流失案件也成为这一时期我们办案工作的重点。

在我们查处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中,通常是发生在国有企业转制上,往往时间跨度长,人员牵涉多,资产数额大,违法违纪和涉嫌犯罪都交织在一起。在办案过程中,纪检监察机关和执法机关常常联合办案,审计评估等工作也需要社会中介机构介入,最后处理时不仅涉及到有关责任人,而且还涉及企业的资产(包括孳生的),因此,是我们查办案件中难度极大的一类案件。

那么,在查办国有资产流失案件中存在着那些难点呢?

难点一:侵吞国有企业资产的被查对象负隅顽抗

我们调查这类案件时,都是企业实行“内部转制”时,原国营企业的负责人往往作为收购企业资产的代表,他们熟悉企业家底,为了攫取最大利益,利用职权之便,或勾结拉拢上级领导,或欺骗蒙蔽上级主管部门,进而采取隐匿资产、转移资产、以及虚列负债、少评低评资产等涉嫌犯罪的手段,侵吞了大量国有企业资产。因此,在查处的过程中,他们是不会认罪伏法的,总是费尽心机开脱自己,推卸责任,混淆矛盾,掩盖本人的犯罪动机和行为,否定本人违法犯罪的事实,企图蒙混过关。因为他们深知,一旦被查实,不仅失去了侵吞后囤积的大量国有资产,而且还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在调查他们的问题时,没有一个人不负隅顽抗的。这几年中,我们先后查处了4起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都是原国营企业的负责人在收购国有企业资产的过程中,因侵吞资产而涉嫌犯罪被查处的。他们在被“两规”、刑拘乃至于逮捕后,仍继续为自己开脱,甚至案件到了审判阶段,还在法庭上为自己辩护,没有一个是老老实实低头认罪的。

难点二 :企业转制时的知情人难于取证

在调查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中,企业转制时一些知情人至关重要,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调查的成效。但从我们办案实践看,调查取证难度很大。因为这些知情人,并非企业的一般职工,他们往往是企业领导班子的成员,或是在财务销售等要害部门担任中层干部的主管人员,他们熟悉企业的资产情况,从不同层面了解和掌握作为企业主要收购人的一些违纪违法甚至涉嫌犯罪的活动,但由于在企业转制时,他们个人的利益都同企业主要购买者的利益捆在了一起,在正常情况下在转制后的企业中也有自己的股份,因此在找他们核实问题时,除了个别人与企业主要收购者反目并离开企业外,绝大多数不配合,不愿或不能说清自己了解或掌握的实质性问题,给调查取证带来了很大的难处。

难点三: 企业转制时财务资料缺失

在我们调查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中,常常涉及到企业转制时的财务资料,尽管被查对象在收购企业资产的过程中,采取了一些弄虚作假的手段,掩盖自己侵吞国有资产的各方面问题。但作为企业的财务资料,还是在一定程度上真实的、全面的记录了企业的资产形成和增减变化以及生产经营活动的绩效。作为收购企业资产的责任者,深知转制企业的财务资料十分重要,为了能够在转制后处理掉这些财务资料,他们总是绞尽脑汁,采取了各种各样的手段。

难点四:企业转制时资产底数不清

在查办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中,对被收购的企业资产真实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关系到最后国有资产存量以及流失的认定和处理,其重要性不言自明,但正因为如此,一些原国有企业的负责人在收购企业资产时,为了牟取最大的利益,往往采取弄虚作假等各种手段,掩盖企业资产的真实状况,因此本来并不复杂的企业转制时的资产底数,就并不是财务资料中反映的那么简单了。如隐匿的企业资产已形成账外资产,财务账上根本没有体现,虚列负债也很难一下子查清,首先要对所有应付款项一一查核,查出的疑点问题还需要到负债单位确认,低评少评资产则需要评估部门按实际情况重新评估。因此,调查这类案件时,摸清企业资产底数十分复杂,往往耗时费力。例如我们查处的本溪市一家国营企业在转制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当时企业经审计评估账面净资产仅存为-169万元,但经我们深入调查后发现,企业在转制时的净资产高达5000余万元,其中政府无偿划拨土地价值1700万元,被查对象隐匿资产750余万元,虚列负债800余万元,低评少评资产1100余万元,将政府补贴收入冲减开发成本直接减少净资产900万元。

难点五: 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人是否犯罪难于认定

在我们调查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中,由于案情复杂,牵涉到方方面面,认定造成资产流失的责任人涉嫌犯罪,受到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和条件的限制。如企业的资产出售是经过上级主管单位部门批准的,一般又经过审计评估机构的参与,而造成企业资产流失的责任人又代表全体股东的利益,涉嫌犯罪和违法违纪的问题都交织在一起,加之现行法律和法规的局限性,因此认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人是否构成犯罪,往往成为办案的焦点问题。尤其是作为被查对象,没有承认自己有犯罪主观故意的,要么把问题推到上级主管部门,要么把问题推给审计评估人员,要么把问题推卸到所有股东身上,更增加了认定的难度。

难点六: 转制企业的经营者被采取法律措施后,企业管理成为难题

国有企业实行“内部转制”后,一般的情况下,原国有企业的负责人,也是转制后的股份制企业的法人代表、董事长或总经理,他们在被采取法律措施后,已无法对企业实施管理,因此企业会产生大的波动甚至混乱,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而引起社会不稳定。

针对以上查办国有资产流失案件存在的难点问题,我们在几年来查办这类案件的实践中不断分析、研究,归纳和总结出以下解决的途径和方法。

对策一:调查组应在外围开展调查工作,只有掌握了被查对象违法犯罪的基本事实后,才应同其正面交锋。作为在企业转制过程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者,他们深知自己案情重大,涉案金额动辄几十万元、几百万元甚至几千万元,一旦东窗事发,必然人财两空。因此,在被查的过程中根本不会积极主动的交待问题,总是想法设法对抗调查,企图蒙混过关,所以在没有深入调查和掌握被查对象涉嫌违法犯罪问题之前,不要轻易找其核实有关问题。应采取的作法是,抓住对方在转制过程中的要害问题,集中力量从外围调查做起,搜集其违法犯罪的关键证据,一旦条件具备后,应迅速采取“两规”或法律措施,从而切断其本人同外界的联系,然后再按照既定的调查程序进行工作。

对策二:要对知情人进行法律和政策攻心。在查办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中,作为知情人,往往是转制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或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等部门的主管,他们由于工作关系,熟悉和掌握企业的资产和绩效情况,在不同的层面掌握企业在转制时资产流失的内幕,因此做好知情人的思想工作,使他们在法律和政策的感召下能够说清事情的真相,十分重要。我们的作法是首先要了解知情人的心理和性格特征,并利用纪检监察机关同执法机关联合办案的优势,对其进行法律和政策攻心,陈述其利害关系,打掉对方的侥幸心理,最终知情人会选择说清问题的。

对策三:企业转制时财务资料的缺失,可由当时的审计评估资料弥补。企业转制时的财务资料全部和部分缺失,对查办案件的影响和损害是不言而喻的。为了弥补这个损失,我们通常是从转制时的审计评估报告入手,搜集各种财务数据,因为当初企业转制时,参与审计评估的社会中介结构,按照当时的时点所形成的审计评估报告的内容都是企业财务部门提供的财务资料,内容涉及到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等。因此,调查组所需要的各种财务数据,审计评估报告中都有所记载。

对策四:对转制企业的资产,重新进行审计和评估。在当初企业转制时,由于企业资产的主要收购者大都是原企业的负责人,他们了解和掌握企业的资产分布情况。为了找到他们隐匿在账外的部分资产,查清以各种理由转移的资产,确定已核销的债务仍在账上虚列,将低评少评的资产矫枉过正。我们在办案实践中的做法是,重新聘请具有相当资质的审计评估机构,对所调查的转制企业的资产重新进行审计和评估,并由调查组提供相关的资料和证据,这样由于专业机构对企业资产介入调查和认定,使得企业资产底数问题得以解决。

对策五:要从认定犯罪的构成要素分析和研究。查办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如何区分罪和非罪,是法律和政策性都很强的一个原则性问题。我们在办案实践中,不断摸索和总结的做法是,在企业转制过程中,认定主要责任者是否涉嫌犯罪要“三看”:一看企业的收购者是否有犯罪的主观故意,二看企业的收购者是否有犯罪的行为,三看企业的资产是否流失。以上这“三看”归纳起来就是涉嫌犯罪的动机、行为和结果的统一,三者之间是动机支配着行为,行为产生了结果,结果反映了动机,互相联系,缺一不可。

对策六:由政府责成国营企业对转制后的企业实行托管。当收购国有企业资产的经营者,因违法犯罪被采取法律措施后,为了保证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防止企业发生混乱,影响社会的稳定。这几年中,我们在查办这类案件时,注意审时度势,一旦条件具备,即对转制企业采取托管的方式。托管分两种,一种是共管,即由被刑拘或逮捕的企业法人代表出具授权委托书,责成被授权人同政府组成的工作组共同管理企业,另一种是单独托管,即由政府派一家国营企业托管,至于采取什么方式,要视条件是否具备而定。如果是对被查对象的问题尚需继续调查,企业能基本维持运行,企业的收益在掌控之内,那就可以采取共同托管的方式,反之,如果被查对象在企业转制中侵吞国有资产已成为事实,企业已产生混乱甚至瘫痪,已经影响到社会稳定,那么就可以由政府指派同类的国营企业进行托管。例如我们在2006年调查我市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转制时,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案件时,这家企业的法人代表王某由于涉嫌犯罪被刑拘后,公司陷于瘫痪状态,政府投资的棚户区改造工程面临停工,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开始停售,售出的房屋不能办理进户和产权手续,一些债权单位和个人开始上访,在这种紧急情况下,经市纪委向市政府建议,由政府派出一家国营房地产公司及时托管了这家企业,使得这家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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