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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办商业贿赂案件的难题及对策

时间:2022-04-04 15:24:19 浏览量:

    摘要: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一些经营者采用商业贿赂获得交易机会或交易条件,严重破坏 了经营者之间的公平竞争,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影响了市场经济健 康发展。文章就目前工商部门在查办商业贿赂案件中的难点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解决对策。
 
    关键词:商业贿赂案件;查办难点;对策
 
    一、在查办商业贿赂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商业贿赂是一种以获得商业交易机会为目的,在交易之外以回扣、促销费、宣传费、劳务费、报 销各种费用、提供境内外旅游等名义,直接或间接给付或收受现金、实物和其他利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一些经营者采用商业贿赂获得交易机会或交易条件,严重破坏了经营者之间的 公平竞争,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影响了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多年来 ,工商部门下大力量查办了各类商业贿赂案件,有效遏制了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但在办案中仍存在着很 多问题,突出表现以下几点:
 
    (一)执法水平和办案能力不足
 
    1、查账能力欠缺是基层查办商业贿赂案件的最大障碍。商业贿赂行为对于行贿方涉及到的会计 科目主要有经营费用、销售费用、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受贿方涉及到的会 计科目主要有其他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固定资产等。现阶段我们相当一部分基层执 法人员财务知识欠缺,不懂得基本的会计原理,或查看账目不精,财务账目关系不明,不具备鉴别假账、 违反常规账的实践能力,或造成线索遗漏,进而不能从账册上发现违法交易行为线索,影响调查取证的效 果。
 
    2、办案技巧不足是影响商业贿赂案件查处的重要因素。当前,商业贿赂案件不断呈现出新的形 式和特点,犯罪领域不断向热点领域、垄断性质的部门扩展;作案方式更加隐蔽,时间长、次数多;行贿 、受贿手段多样化,除直接物质利益之外,间接物质利益以及非物质利益也成为“交易”的标的;案中有案, 窝案、串案情况十分普遍。这就要求执法人员具备一定的执法嗅觉和较高的询案技巧。而现阶段相当一部 分基层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缺少灵活敏感性,在调查取证中往往使一些重要线索和证据轻意漏掉,在对 当事人及相关证人的询问时,由于缺少技巧和心理对抗素质,易出现被动应对,使案件调查难以顺利进行 。
 
    3、执法惰性造成基层执法领域难以拓展。长期以来相当数量的基层执法人员习惯查办那些顺手 好办的案件,怠于学习新的业务知识和工商法律法规,对于商业贿赂案件的法律法规不熟悉、执法业务不 精通、案件的复杂性认识不足,而且不知从何下手,不想查、不会查、不敢查,产生“执法惰性”,大大阻碍 了商业贿赂案件的查处,执法领域更是难以拓展。
 
    (二)监管的区域性特点造成查办商业贿赂案件的屏障
 
    1、单位间关系微妙。在查处商业贿赂高发的领域如土地出让、工程建设、医疗购销、政府采购 、资源开发与经销等,涉及的相关部门如土地、医院、电信、电力、财政以及卫生、教育等单位。在县( 市)级区域,这些工作单位之间彼此配合、相互沟通,甚至长期以来形成互利互惠关系,在查处商业贿赂 案件时,就会碍于职能上的相互牵制和情面,有所顾忌,不能深入严查,最终会造成基层执法机关在查处 涉及一些机关单位商业贿赂案件时,立案后难以结案,久拖不决,或出现执法上的“变通”,大事化小,小事 化了。
 
    2、社会人际关系错综复杂。就查处商业贿赂案件而言,许多基层工商执法人员的亲属、同学、 朋友等,在一些商业贿赂高发领域的相关单位工作,甚至有些是中层以上干部,为处理好这种复杂的人际 关系,工商部门查处商业贿赂案件时无疑成为办案的障碍。
 
    3、基层辖区地域狭小,商业贿赂案件敏感化。在一些基层执法人员观念中,存在着“深查即是整 人”的错误认识,查处商业贿赂案件敏感化,不敢放开手脚,造成检查工作中的浅尝辄止、应付了事的不负 责的工作态度,在关系到个人商业贿赂行为时,又往往受“抬头不见低头见”的熟人情份影响,难以一查到底 ,从而使一些本来线索明朗的案件难以查清,无形中放纵了商业贿赂行为。
 
    (三)治理商业贿赂的强势社会氛围尚未形成
 
    1、大众辨别意识不强。商业贿赂在我国意识形态领域有着长久的历史,甚至在各行各业各个领 域都有所渗透,在大众的思想认识里已带有“惯例”的色彩,大众对商业贿赂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认识不深 ,即使商业贿赂行为在身边发生,也会见怪不怪,举报意识不强。
 
    2、宣传气势不足,社会舆论监督滞后。当前无论是工商部门还是各种社会媒体对商业贿赂方面 的宣传还比较滞后,没有形成强势的治理商业贿赂的社会氛围。一些部门和地方对商业贿赂的危害性认识 不足,认为查处商业贿赂会影响企业发展和当地的投资环境,因而对商业贿赂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 度,导致商业贿赂在一些地方泛滥蔓延。
 
    (四)部门间缺少配合沟通,无法形成执法合力
 
    1、执法主体混乱。市场交易过程出现的商业贿赂问题,不仅工商机关有权查处,相关的法律法 规同时赋予其他一些行业监管部门的执法权力。这种政出多门、多头执法的混乱状况必然导致不同部门在 对查处商业贿赂的标准把握上存在分歧,执法尺度不一,加大了执法成本。
 
    2、部门配合不够。纪检监察、工商、审计等部门都有查处商业贿赂的职责,但相互间沟通、联 络协调机制尚不完善,只是靠执法部门领导间的熟人关系来维系,表现出的“私人化”,具有“短期性”、“脆 弱性”特点,没有一个有效的部门间的执法协作机制,在执法过程中表现出乏力无助,不能借力执法,难以 形成合力和有效监管。
 
    (五)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执法难度较大
 
    1、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协调、统一。由于商业贿赂行为表现形式复杂,涉及领域宽、行业广,一 方面,《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等法规中,虽然对商业贿赂作了明确 的规定,但并未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形成统一、协调的体系,存在诸多漏洞和冲突。
 
    2、法律上有些规定不明确。如对折扣的财务处理规定较为滞后、模糊,给准确区分合法折扣和 违法回扣增加了很大的难度;合法附赠与商业贿赂在立法上没有明确的界限,造成定性上的难度。而《反 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商业贿赂行为的规定过于原则、抽象,致使可操作性较差,往往造成在实践中对某种 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贿赂存在不同的认识,认定较难。
 
    3、强制措施手段单一,执法力度不够。在治理商业贿赂相关立法上均没有给予工商部门查封、 扣押等强制措施权力,对那些变相以实物相折扣的贿赂行为很难及时取证,在办案实战中成为掣肘,致使 执法中常常出现行为人转移物品、销毁证据、逃避制裁等问题;调查取证手段不够有力,往往造成基层执 法机关对行为人拒不接受检查、不提供有关材料等行为束手无策,执法难以顺利进行。对于出现商业贿赂 的企业,工商部门只能从其账面上找问题,而且不能把对方的账本带离企业,增加了查找企业涉嫌商业贿 赂证据的难度。
 
    二、针对基层查办商业贿赂工作中难题的对策建议
 
    (一)强化培训,进一步提高基层办案人员的整体素质
 
    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查处商业贿赂的专业执法队伍,有效打击商业贿赂违法行为,应从以下几方面 做好培训工作:
 
    1、培训形式多样化。以交流代培训,组织查办商业贿赂案件的一线执法人员进行经验交流,对 各地典型案件进行集体研讨;以参办案形式代培训,由基层执法机关申请,法制部门协调,使基层执法骨 干分期分批到执法经验丰富的执法机构进行实习,由“成手”带“生手”,在办案实践中学习,领会办案技巧, 增强会计查账等专业办案技能;用专题研讨、案例分析等培训方式强化受训人员的实战能力;用直接授课 的方式巩固基层执法人员业务知识的掌握。还可编印《商业贿赂典型案例汇编》和《商业贿赂样板案卷范 例》等资料,指导基层执法工作。
 
    2、培训、考核制度化。县、市、省三级建立分级分层定期培训制度和考核、奖惩制度。常规性 培训与突击性培训相结合、长期培训与短期培训相结合、专业技能培训与日常业务知识培训相结合,对基 层执法人员法律法规、业务知识的掌握理解以及办案技巧、实战能力、相关专业能力进行定期考核,培训 与考核制度、用人机制挂钩,以督促和激励基层执法人员在自学和办案实践中提高自身素质。
 
    (二)建立协作机制,凝聚执法合力
 
    1、进一步理顺工作关系,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能分工,做到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通过成立“商 业贿赂协查协调机构”,由政府牵头,协调各执法部门在查处商业贿赂工作上的配合和合作。
 
    2、建立信息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加强行政执法相关部门之间、行 政执法相关部门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协调配合和沟通联系,由纪检监察、检察、审计、建设、金融、教育、 医疗卫生等机关定期公布查处的商业贿赂案件,把商业贿赂的企业和个人列入诚信“黑名单”,公之于众,并 实现联网,达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协同作战,形成治理商业贿赂的整体合力。
 
    3、建立民众广泛参与治“贿”机制,健全投诉举报制度、投诉举报激励机制和保护举报人制度, 鼓励企业内部人员和同类行业的投诉举报,发动群众积极参与反商业贿赂,拓宽线索来源渠道。
 
    (三)加强舆论宣传和监督,积极引导和治理
 
    1、加大宣传力度。舆论监督是最具影响力的社会监督,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 体,大力宣传商业贿赂对社会的危害及国家有关制止商业贿赂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具有典型性、老百 姓关注的商业贿赂违法案件通过媒体进行及时曝光,以舆论“高压”态势强化全民监督意识,扩大案件来源。 对查出的典型商业贿赂案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帮助人们正确识别正常的商业交往与商业贿赂行为,澄清 人们种种认识误区,增强广大消费者及各类经营者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与监督意识。
 
    2、加大引导力度。教育企业正确认识市场转轨时期的特点、规律,切实认识到商业贿赂行为对 企业长远健康发展的危害,自觉抵制商业贿赂的侵蚀。
 
    3、加大警示力度。适时公布查处的商业贿赂典型案例,以案说法,使广大市民和经营者通过案 例认清商业贿赂的现实表现和巨大危害,自觉抵制商业贿赂行为。
 
    4、加强行政指导。深入到商业贿赂多发行业、企业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送法上门,帮助企业 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增强企业抵制商业贿赂行为的自觉性。
 
    (四)完善立法,推动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中国现有专门打击商业贿赂的规范性文件明显不足,立法层次太低且规定滞后,无法满足打击和 惩治商业贿赂的需要。从法律层面看,惩治商业贿赂不仅限于刑法修改,还应当将分散在各法律法规中的 有关条例加以整合,将实体性法律规范(包括刑事、行政和民事)及程序性法律规范统一在一部法律之中 ,制定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以填补法律体系的重大缺陷,应对日益严峻的商业贿赂形势,以维护我 国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投资环境。同时完善会计监管制度、信用管理制度,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和监管体 制,推行失信惩戒和退出机制,建议出台有关治理商业贿赂会计责任的具体规定,缩小惩罚作假账行为的 自由裁量幅度,加大对公司、企业会计人员和中介机构出具账目行为的监管和惩罚力度。建立健全财务内 控制度,实行严格的会计责任经济罚和资质罚,将有商业贿赂行为的经营主体驱逐出市场,让其永无立身 之地。
 
    (作者单位: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基层教育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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