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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增值税转型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时间:2021-12-15 15:16:41 浏览量:

浅谈增值税转型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我国1994年的工商税制改革,基本消除了1984年工商税制改革以来存在32个税种,税制过于复杂,结构不合理,流转税不规范,形成重复征税,多种所得税并立,税负不公,税收制度内外不统一,税收管理权限划分不够合理的税收制度,实行了对内对外两套流转税制的并轨;对增值税统一采取了购进扣税法;在工业品各环节、商品批发和商品零售以及加工、修理、修配环节对其增值额实行普遍征收,道道课税。使我国增值税具有了实行价外税,凭发票注明税款进行抵扣,对不同规模纳税人采取不同的计税方法,大幅度的减少了税收减免项目,并将减免权高度集中的特点;自1994年1月1日起实行的生产型增值税运行近8年来,在贯彻公平税负原则、促进我国商品公平地参与国际竞争、发展国际交往、严密税收的征收管理、堵塞偷漏税、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等方面都起到了巨大作用。但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结构的不断变化,国家综合实力的不断增强, 1994年我国税制改革所实行的生产型增值税对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及税收征管的不完全的适应性也开始慢慢的表现出来。笔者认为: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应当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化,并提出如下理由,供大家探讨:

一、现行增值税转型的必要性

(一)、增值税转型是便于纳税人理解、便于务机关审核和检查的需要

现行财务制度规定: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器具、工具等资产应作为固定资产;不属于主要生产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二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在目前实行的生产型增值税管理中,税务机关的管理人员、稽查人员在审核企业的增值税进项税时,除企业购进的商品、原材料、包装物、燃料和动力的进项税易于把握、能够准确划分可否抵扣之外,对企业购进的设备、器具和工具,由于对其使用年限难于确定,一般情况下仅从其单位价值上进行审核和判断是否应属于固定资产。由于税收征纳双方各自所处的位置和对税收政策的理解不完全一致,导致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对企业购进的相关货物是否属于固定资产的确定上存在差异,甚至产生意见分歧。另外,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政策规定,纳税人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劳务所负担的进项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其中包括对固定资产的改建、扩建和修缮。目前的税收政策对企业进行固定资产的改建、扩建和修缮与企业对固定资产的修理的界限划分的规定也不是很明确,也给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审核和检查企业进项税带来一定困难。

(二)、增值税转型是使我国增值税制更加合理的需要

根据国际上的一般标准,衡量一个国家的增值税制是否合理、规范,主要看是否遵循了以下六条原则,即:1、中性原则;2、目标原则;3、简化原则;4、成本原则;5、便宜原则;6、收入原则。我国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增值税制,基本遵循了后五条原则。但关于增值税中性原则所必须满足的条件之一,即:增值税的抵扣要彻底,增值税的扣除范围必须包括所有的物化劳动的转移价值这一条件没有得到很好的满足。在生产型增值税中,生产经营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购进的固定资产所负担的增值税得不到抵扣,因而我国现行的增值税的扣除范围没有包括所有的物化劳动的转移价值,增值税的抵扣是不彻底的。因此,我国目前实行的生产型增值税税制不是很合理、很规范的增值税。如果将我国目前实行的生产型增值税转型为消费型增值税,则增值税抵扣不彻底的问题也就得到了解决,转型后的增值税就成为了更加合理、规范的增值税。

(三)、增值税转型是我国经济实力不断壮大的需要

在当今世界上,增值税分为生产型、收入型和消费型三种类型。一个国家选择哪一种类型的增值税,是由其国家的经济财政政策的需要确定的。根据消费型增值税的所具有的特点,它能够使增值税的征收,体现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具有刺激投资、加速设备更新、提高资本有机构成的作用。尤其是大公司、大集团的受惠最大。我国经过近二十年的对外开放,积累了不少的经验,并且经济的年平均增长速度高于世界平均增长水平。

目前,我国虽还不属于经济发达国家之列,但国家的综合国力得到了明显的增强,形成了一大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集团。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期的日趋临近和世界经济的日益全球化,以及我国投资环境的不断改善,必然还有一批跨国大公司、大集团到我国投资办企业。为增强自身竞争力,我国现有的中、小型企业也必将加快公司化、集团化的步伐。根据我国经济现状,已具备了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化的经济实力和基本条件。增值税的转型,也是刺激国内企业设备更新、提高资本有机构成的需要。

(四)、增值税转型,是促进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需要

我国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束缚了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我国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政策规定,企业生产经营所必需的自制或外购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负担的增值税不得从销项税中抵扣。这些规定,与我国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相矛盾,制约了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生产经营企业为提高产品质量,促进产品的升级换代,及时了解市场经济信息和市场行情,生产出符合时代发展步伐要求和适销对路的新产品,必然需要外购大量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先进的生产劳动手段(生产工具和固定资产)。但高新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大多属于无形资产。先进的生产劳动手段大多属于固定资产且价格昂贵。我国目前实行的生产型增值税,由于对购进固定资产所负担的增值税不予抵扣,加重了企业外购无形资产和先进劳动手段的负担,同时也就延缓了先进的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的速度。

(五)、增值税转型是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的需要

我国现行的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仅限于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的货物,没有把同样需要通过消耗大量的物化劳动才能实现增值的其他行业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因此,笔者认为: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是不完善的增值税,应该把需要通过消耗大量的物化劳动才能实现增值的其他行业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但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以外的其他行业,在经营过程中除耗用部份原材料、燃料外,大部份是需要消耗固定资产价值而获得增值。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对企业外购固定资产所负担的增值税不予抵扣,无形当中给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扩大设置了一定的障碍,形成一定压力。要想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扩大得以顺利进行,减轻扩围压力,就应当将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转型为消费型增值税。

一、现行增值税转型的必要性

通过以上的叙述可以看出,将我国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转型为消费型增值税是必要的。但从我国的国情、国力来看,将现行的增值税转型是否符合我国的实际、是否可行。笔者认为: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也是可行的。理由是:

1、1994年我国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后,对期初存货所负担的大量的进项税额采取按比例、分年度的办法进行了抵扣,并且在2000年底已基本抵扣完毕。尽管如此,从95期间云南国税的“两税”收入来看,仍保持了平均每年6.2%的高增长速度。说明计算抵扣期初存货进项税对国家财政收入的增长不会造成太大的影响。由此相信,增值税转型后,计算抵扣所有应纳增值税的产品和行业的企业的固定资产和其他物化劳动所负担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国家财政收入的增长也不会产生太大的影响。

2、在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条件下,关于增值税收入,中央和地方的分成比例分别为75%和25%。在增值税转型后,随着消费型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和税基的不断扩大,增值税收入将有大幅度的增长,如果将增值税收入关于中央和地方的分配比例作适当的调整,既能保证中央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同时也能进一步调动地方培植增值税税源的积极性。

3、增值税转型后,虽然将扩大进项税的抵扣范围,将所有的进项税进行彻底的抵扣,从表面上看,有可能影响国家财政收入。但从另一方面看,若将企业购进固定资产所负担的增值税进行了抵扣,企业固定资产原值将会相对减少,按规定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也将相对减少,因而产品成本(或经营费用)也将相对减少。在产品(或商品)销售价格不变的情况下,销售利润会随之增加,国家还可以从企业因减少折旧费用而增加的销售利润中再通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形式收回33%。因此,现行增值税转型,对国家财政收入不会造成太大影响。

4、将现行增值税转型,对于原有固定资产所负担的增值税,仍可像1994年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之初一样,将企业购进固定资产所负担的增值税从固定资产价值中分离出来,作为待摊费用,分期摊销,在一定年度内摊销完毕。也可视企业的纳税情况,在企业所交纳的增值税税金比上一年度增长一定比例的基础上,将其待摊销的税金从待摊费用中转出,在当期应纳税金中进行抵扣。这样,既保证了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又使企业原购固定资产所负担的增值税得到了抵扣。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将我国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转型为消费型增值税,不但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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